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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第一条外来独资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或前八年减半扶持);第三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

第二条外来合资、合作工业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第三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扶持资金用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或新上项目。

第三条外来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外来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世界500强企业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技术产品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对我区经济发展有巨大牵动作用的,经区招商引资委员会确认,从纳税年度起前三年接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财政分享部分,全额扶持;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扶持。

第四条外来独资商服、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4给予扶持。

第五条外来合资、合作商服、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年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给予扶持;第三年到第四年,按企业新增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4给予扶持。

第六条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的建设用地优惠政策参照《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相关条款,由区级财政根据企业投资规模按一企一议的原则给予一定扶持。

第七条投资者可享受国家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2、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3、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外来投资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在不超过上述限额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在不超过上述限额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4、在我区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品生产为主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购进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抵扣。

第八条投资我区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筑企业,可享受:

1、按照保本微利的标准,根据各片具体情况,对通过挂牌竞标取得开发改造权的开发单位返还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

2、本级政府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3、市政府在制定城市建设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危房棚户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4、安排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动迁户的楼房,在楼层上可以适度调整。

5、鼓励社会各方投资参与危房棚户区改造,优先为其申办开发资质手续。

6、开发、建筑企业根据企业年纳税额,可一企一议。

第九条对外来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外来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商服企业,符合登记基本条件,但未取得前置审批而暂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市、区工商局核发带有“筹建”字样的营业执照,限期6个月取得有关行政许可和专项审批后,核准其经营资格。

第十条对纳税贡献大的企业经营者,可推荐为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一条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领办、代办的一条龙服务,在企业提供各种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三个工作日办结企业工商执照及两税登记,各项费用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商业、饮食服务业及其它企业可享受贵宾卡待遇。

第十三条对创国家级、省级名优和名牌产品的企业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四条对规模较大,具有牵动力的特殊企业,可一企一议,予以特殊政策。

第十五条除国家和省、市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对客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对违反规定的,客商有权拒付,并可向区经济环境监督中心投诉。

第十六条对无特殊原因且经营期不满十年提前关闭、抽逃资金或投资不能按期到位的外来投资企业,招商引资委员会可取消其享受财政扶持的资格,并收回已扶持的各种优惠资金和政策。

第十七条以上扶持资金返还具体办法详见《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牡市爱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废止。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区招商引资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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