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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阳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办法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优化阳明区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积极性,实现全区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阳明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优惠政策的给予原则。坚持在地方分配权限内给予原则、财政可承受原则、重点支持原则、有较高回报率原则、政策的统一性原则和科学确定政策执行期限原则。

2.优惠政策的批准权限。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招商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区政府批准。

3.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阳明区纳税的企业和为阳明区招商引资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4.优惠政策的约束。在优惠政策期限内,凡属当年没有完成考核指标的,不予兑现优惠政策。第二年达到考核指标的,减半兑现优惠政策,连续两年未达到考核指标的取消优惠政策。凡在阳明区通过更换企业名称或企业法人等手段骗取优惠政策的企业,一律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5.优惠政策的兑现方式。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年。企业自生产之日起,计算优惠政策享受期限,由财政部门在下年度兑现政策奖励。兑现的政策奖励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奖励班子成员,其中主要经营者或法人代表的奖励不低于50%。

二、财税扶持政策

6.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总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前两年地方留成部分全额扶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扶持。年纳税总额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奖励政策。

7.新引进的商服、物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自营业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扶持。第二年至第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扶持。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奖励政策。

8.新引进的建筑开发企业,累计纳税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扶持企业,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9.在阳明区进行再投资,用于新上项目或技术改造扩大企业生产规模的,经营期5年以上的企业,经区招商局、财政局认定,企业上缴的税金在扣除原企业上缴税金基数和财政增长幅度后,新增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全额扶持企业。

10.一次性税源,按上缴地方留成部分的25%扶持企业。

11.飞地经济、总部经济、结算经济企业上缴税金,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5%扶持企业。此项政策连续执行。

三、财政奖励政策

12.为鼓励规模企业发展,提升财源质量,对纳税大户企业进行奖励。按企业年度纳税额分档、按比例奖励企业经营者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福利企业和被动缴税企业经营者不在奖励范围内)。

(1)年实际纳税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5,000元至1万元。

(2)年实际纳税额在101万元至300万元(含300万元),奖励1至3万元。

(3)年实际纳税额在301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奖励3至5万元。

(4)年实际纳税

额在501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奖励5至10万元。

(5)年实际纳税额在1,001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奖励金额。

13.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其经营者或法人代表不享受其它财政奖励政策。

四、招商奖励政策

14.引进投资企业并缴纳税金的,由受益方本级财政予以奖励。引进资金的,由资金使用单位进行奖励。其奖励范围适用于所有为阳明区引荐项目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1)引进投资200万元以上、税金5万元以上的企业或投资项目(合资合作方式的扣除企业原上缴税金和财政增幅基数的新增税金),按资金到位后当年或第二年所实现税金(取其中一年最大值)的2%,一次性奖励给引荐部门或个人,对财政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增加奖金。

(2)引进一次性税源,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

(3)引进飞地经济、总部经济、结算经济企业,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连续奖励3年。

(4)向上争取的无偿使用资金,按争取资金(实物参照市场价格计算金额)实际到位额的5%至10%兑现工作经费,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

(5)按照“存量不变、增量共享、变量多让”的原则,对于乡镇、办事处、村新引进的项目,每年由财政部门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20%至50%奖励给引荐单位,用于招商引资或工作经费(企业享受政策期间除外)。

五、投资保障

15.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检查外来投资企业(除安监、环保检查以外),须到区优化办领取许可证;查处外来投资企业的经济案件,须向区优化办报告;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处罚要依法坚持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16.区执法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采取重大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阳明区重大行政处罚事先报告制》,并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17.协调金融部门为企业解决贷款,帮助具备条件的企业申请科技贷款、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政策。

18.省科技厅赋予阳明区市级申报项目权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招商引资项目向上争取各类专项扶持资金,并为企业产品立项、报项、专利申报、成果鉴定等提供一系列服务。

19.凡在阳明区纳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经区优化办、区招商局、区发改局联合审查后,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可列为区重点服务企业。

六、政治待遇

20.增加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参政、议政席位。对投资额度较大、贡献突出的投资人,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推荐为市、区人大代表或市、区政协委员。

21.以招商引资贡献作为主要政绩,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企业引荐人,属于区委管辖的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优先提拔重用。不属于区委管辖的,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重用。

七、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执行。阳明区原有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八、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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