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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绥政办发〔2007〕27号

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绥芬河镇、阜宁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芬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业经市政府八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绥芬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二、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自正式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三、对新招引的生产型企业及外贸企业的奖励,均依据我市《关于外经贸企业发展优惠政策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暂行办法》(绥政发[2007]7号)兑现优惠和奖励政策。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和支付各项补偿的部分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由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绥芬河百强企业、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投产一年后,可为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免费(城市增容费)办理城镇户口。

六、对投资规模较大、市政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科技含量高或其它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优惠。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绥芬河市委、绥芬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芬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绥发[200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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