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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30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政策环境,扩大对外开放,调整产业结构,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安排财政扶持资金,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扶持。

二、对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自正式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的营业税及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安排财政扶持资金。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由政府支付土地补偿费;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的70%由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投资强度和容积率的生产型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省以及按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用于特定用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部由政府用于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对投资规模较大、市政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科技含量高或其它特殊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优惠。

五、对生产型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需要上缴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之下限收取。地方性行政事业收费从企业开工建设起免收三年。

六、建设绥芬河--穆棱“绿色通道”,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发放《绿色通行证》,享受出城检疫、交通运输、过道收费等方面的优惠。

七、进出口企业和“结算(总部)经济”企业,另行制定优惠政策。

八、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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