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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根据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进一步鼓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结合区情实际,制定东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政治待遇

1、增加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参政、议政席位。对投资额度较大、贡献突出的投资人,符合推荐条件的可推荐为市、区人大代表或市、区政协委员人选。

2、对投资工业企业,引进国外资金外来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引进国内资金外来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投资非工业企业,引进国外资金外来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以上,引进国内资金外来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协助办理牡丹江市外来投资者贵宾卡。

二、财政扶持

1、对投资新办独资、合资、合作工业企业:

(1)投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二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扶持企业,之后二年按25%扶持企业。

(2)投资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二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企业,之后二年按50%扶持企业。

(3)投资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三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企业,之后三年按50%扶持企业。

(4)投资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自生产之日起四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扶持企业,之后三年按50%扶持企业。

(5)引进新办工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年度纳税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经区招商引资委员会确认,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由政府奖励企业法人代表轿车一辆。

2、对投资新办独资、合资、合作商贸企业:

(1)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一年内纳税总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2.5%扶持企业,之后二年按地方分享部分的6.25%扶持企业。

(2)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二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25%扶持企业,之后二年按地方分享部分的12.5%扶持企业。

(3)投资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二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扶持企业,之后二年按地方分享部分的25%扶持企业。

(4)投资注册资本超亿元的企业(含亿元),自营业之日起,二年内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扶持企业,第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或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扣除当年财政递增幅度部分由政府按50%扶持,之后二年按地方分享部分的25%扶持企业。

(5)对投资注册资本较大的域外餐饮企业,采取一事一议。

3、对投资建筑安装及房地产开发类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比照商贸企业的扶持政策减半执行,营业税采用一事一议办法给予扶持,但不受奖励扶持年限限制。

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执行,由区招商局拿出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意见,提交区政府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企业持会议纪要及纳税凭证到区财政局兑现政策,按月即征即兑(不含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商贸企业)。

三、市场准入优惠政策、用地优惠政策、收费优惠政策、投资保障政策

按照市委、市政府颁发的牡丹江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四、其它优惠政策

1、赋予招商引资工业企业立项优先权,争取资金扶持。在同等条件下,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扶持招商引资工业项目。

2、外来投资超亿元的立区企业或对我区现有相关产业产生强大拉动作用及引进外地相关企业群的,由区政府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3、投资者兴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固定资产可加速折旧。

五、适用范围及优惠对象的确认

1、本政策适用于在牡丹江市东安区缴纳税金的所有招商引资企业。

2、招商引资的确认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验资报告的复印件、法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

六、附则

1、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并执行国家和省给予的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对俄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下岗职工安置再就业等优惠政策。

2、本优惠政策中的未尽事宜,由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处理。

3、本政策如与国家、省、市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4、本政策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5、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东安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牡东发[2007]3号文件同时废止。

注:外来投资者的确认按投资者身份证所在地确认;外来投资者是指牡丹江行政辖区以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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